01 | 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
主要是為了警方偵辦詐騙案件的需要而設定的。
02 | 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
03 | 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
04 | 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
電子支付帳戶被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時,電子支付機構應會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交易功能暫停後所儲值或匯入的款項會退回原支付工具。
05 | 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
06 | 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
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本人收到司法機關判決後,持判決公文至住家附近的分局偵查隊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偵查隊確認沒問題後會發函給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的電子支付機構,即可解除警示電子支付帳戶。
07 | 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
如果您對電子支付帳戶被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有疑義,電子支付機構得提供原通報之警察機關名稱,請您備妥身分證明文件,洽該警察機關查明及處理,電子支付機構於必要時應提供使用者協助。
08 | 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
為維護您個人資料安全,聯徵中心無法於電話中告知是否被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請您向聯徵中心書面申請或線上查閱個人信用報告,如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紀錄,會在信用報告「表Z5通報案件紀錄」之「電子支付機構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區塊中列示被通報的明細資訊。辦理方式,請參閱聯徵中心官網或電洽聯徵中心客服專線02-2316-3232)。
01 | 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
為了防止歹徒利用同一個人的其他帳戶繼續行騙。
02 | 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
指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或警示帳戶開戶人之其他電子支付帳戶。
03 | 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
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是電子支付機構在知道自己的客戶被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或被金融機構通報為警示帳戶後,對自己客戶之電子支付帳戶進行管制,因此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中無此資訊。
04 | 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應會暫停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全部交易功能,交易功能暫停後所儲值或匯入的款項會退回原支付工具。
05 | 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
「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由電子支付機構自行管控,經電子支付機構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依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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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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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