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辦理消費金融業務,應綜合考量申請人於聯合徵信中心之資訊及其是否具有穩定之經濟來源與充分還款能力,不得以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資訊及註記資訊作為授信或信用卡核准或駁回之唯一依據。
報送金融機構有義務審核當事人資料之正確性
由於聯合徵信中心係一跨銀行間之信用資訊服務平台機構,依法令規定,各金融機構對各項報送資料務必審核正確,資料之正確性,當由各報送單位負責。故聯合徵信中心於接受報送資料時,即將各金融機構所報送之資料如實載入資料庫並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惟為維護資料庫之正確性,金融機構報送資料後,若該資料為誤報或符合免列報逾放範圍需要更正者,需經報送單位出具函文敘明此等事實,聯合徵信中心始有依據受理更正或註銷該項紀錄。
每半年統計誤報件數,督促金融機構維護資料正確性
為維護當事人權益,降低金融機構誤報之情形,聯合徵信中心自99年1月份起將會員金融機構以誤報、漏報及作業疏失為由更正者,每半年定期提供一次誤報件數統計表供會員總機構參考,以利會員機構進行內部檢討改進作業。此情形亦副知主管機關金管會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督促金融機構積極維護當事人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