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地址: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收
皆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送給當事人且寄送範圍僅限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
準備文件
本人辦理
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
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三項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證件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第二證件(擇一)必須有效期限內的影本
健保卡/護照/駕照/軍人身分證
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提供有困難者,可檢附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之身分證影本及認證書,供本中心查核。
第三證件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內政部自103年2月5日推出新式戶口名簿之措施,係採「直式橫書」、具e化線上查驗及增列騎縫章、 押花和核發機關浮水印的防偽列印功能,戶籍資料無異動者,舊式仍可使用,但若有異動,換發時就會取得新式的戶口名簿。
無中華民國身分證
外籍人士/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港澳人士
有統一證號者
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
第一證件 (二擇一) 必須有效期限內的影本
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核發單位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人士專用
第二證件 (擇一) 必須有效期限內的影本
護照/健保卡/中華民國核發之駕照
無統一證號者
請本人或委託他人至本中心櫃台辦理
當事人往生者(重大天然災害受災戶死亡或失蹤者亦適用)
由一等親或繼承人代為辦理
當事人(往生者)證明文件(擇一)
除戶證明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死亡證明正本
重大天然災害失蹤人口證明文件正本
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申請人)證明文件
第一項證明文件
第二項證明文件 (擇一)
註:於除戶謄本或身分證明足資證明與往生者具有配偶、子女、父母關係者可省略
受輔助或監護宣告者
由輔助或監護人代為辦理人者
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
第二證件
載有當事人受輔助或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
如: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向戶政機關申請時要求記事欄勿省略
新式戶口名簿相關說明
當事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
與當事人有監護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
注意事項
身分證件驗證不符將不予受理
為防範歹徒偽造身分證件申請信用報告,如未提供本中心規定完備身分證件正本供核者或經本中心查證不實者,本中心不予受理。
補 / 換 / 領新身分證須通過驗證後受理
身分證若為近日內補/換/領者,俟內政部網站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驗證通過後方予受理。
非配偶或二親等之代理人申請件數限制
未成年者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
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當事人
第一證件(擇一)必須有效期限內的影本
健保卡/護照
法定代理人
與未成年同戶籍者得免附
限制行為能力人(7-未滿18歲)
可擇以下二種方式之一辦理:
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身分證字號經於內政部戶役政查驗結果為尚未申請者得免附
健保卡/護照/駕照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缺一不可
本中心辦理完成後會以限掛方式寄到您勾選的地址
寄送至住居或工作地址之身份驗證規定
為防他人冒名申請,若信用報告欲寄送至住居地址或工作地址者,需提供以下文件:
申請英文版信用報告之額外要求
若要申請英文信用報告者,請檢附護照影本或於申請書上務必填寫英文姓名
新式戶口名簿規定與郵寄申請限制
內政部自103年2月5日推出新式戶口名簿之措施,係採「直式橫書」、具e化線上查驗及增列騎縫章、 押花和核發機關浮水印的防偽列印功能,戶籍資料無異動者,舊式仍可使用,但若有異動,換發時就會取得新式的戶口名簿。 惟若採郵寄申請者,因本中心無法於線上查驗真偽,請改提供30日內之戶籍謄本正本取代提供。 詳情請參內政部網站: 新式戶口名簿 - 功能特色
郵寄辦理查詢費支付方式
處理時間
申請表格下載
申請個人信用報告
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