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徵中心目前提供民眾查詢之信用報告,為個人或企業欲瞭解自身目 前於揭露期限內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內容包括:表頭資訊、【當事 人基本資料】、【銀行借款資訊】、【逾期、催收或呆帳資訊】、【主債務轉讓 資訊】、【授信保證人資訊】、【共同債務/從債務/其他債務轉讓資訊】、【退 票資訊】、【拒絕往來資訊】、【信用卡資訊】、【信用卡戶帳款資訊】、【信用 卡債權再轉讓及清償資訊】、【被查詢紀錄】、【當事人查詢紀錄】、【附加訊 息】等項目,分別說明如下:
當事人基本資料
個人基本資料含:身分證字號、中英文姓名及通報案件紀錄等。
企業基本資料含:統一編號、戶名及通報案件件紀錄等。
銀行借款資訊
- 【銀行借款資訊】資訊來源為何?
該項資訊來源係依全國各金融機構於每月10日前報送前一個月份之授信 餘額月報資料及每日報送之每筆撥款清償資料彙整而成。因此聯徵中心授 信資料之更新周期於每月15日左右,以本案例而言,申請日期為104年12 月1日,所以最新授信資料年月為104年10月,換句話說,104年11月份之 授信資料因金融機構尚未報送至聯徵中心,故聯徵中心亦無法提供,但11 月1日至查詢前一日期間債務已清償並經金融機構報送清償結案者,附註 之。
- 訂約金額(千元)與借款餘額(千元)之意義有何不同?
1.訂約金額(千元)係指借款人於與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後,經金融機構核 可最高核貸之金額。 2.借款餘額(千元)係指借款人截至資料所屬年月止,依授信行庫別,分 別列示該戶授信餘額資料。
- 「科目」是何意義?
「科目」係指該筆授信申貸時,金融機構依據借款人提供實物為擔保與否、資金用途及期別,所訂定之會計科目名稱。
- 「最近 12 個月有無延遲還款」是何意義?
係指提供查詢資料之授信年月起算,最近12個月之還款情形。以此案為例, 最近12個月之有無遲延還款,若顯示「有」,則表示借款人 104年10月起最近12個月內(即10410~10311)有延遲還款之紀錄;若顯示為「無」,則表示 借款人 104年10月起最近12個月內(即10410~10311)無延遲還款之紀錄。
- 現金卡為何揭露於【銀行借款資訊】欄位中?
現金卡屬授信業務,故亦揭露於此【銀行借款資訊】欄。
- 授信、現金卡近12個月有逾期繳款紀錄,但已清償者,揭露期限可否 比照信用卡縮短揭露期限?
基於各種不同之信用紀錄對金融機構授信業務風險管理上具有不同之意 義及重要性,其中授信為一信用理財之重要工具,銀行辦理授信主要在於 配合融通個人之資金需求,例如週轉金需求、購屋資金需求等,而信用卡 係一種支付工具,兩者對金融機構交易風險即不能等同視之,又參考世界 先進國家對授信、信用卡、票據信用、破產宣告等不良記錄均有5至10年 不等之揭露期限規定,因而聯徵中心各種信用資料之揭露期限,乃於衡諸 個資法規定、國內金融交易風險需要及國際間作法予以衡平訂定。
逾期、催收或呆帳資訊
- 各項欄位代表之意義?
1.年月係指逾期、催收或呆帳金額發生之資料年月。 2.金額係指該筆逾期、催收或呆帳款項於該資料年月發生之債務餘額。 3.科目係指該筆授信申貸時,金融機構依據借款人提供實物為擔保與否, 所訂定之會計科目名稱。 4.結案年月係指該筆貸款之債權結案年月。
- 我的債務已經全數清償完畢,為何還有該項紀錄?
聯徵中心蒐集、建置之個人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銀行 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報經 該會核備之各項資料均有一定之保有期限,信用不良紀錄屆滿期間後自動 停止揭露,並非債務清償後,即可以馬上刪除該項紀錄。
- 我的債務尚未清償完畢,為何信用報告中並無該項借貸資料?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聯徵中心提供銀行查詢當事人信用資料的揭露時 間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過後就不會再揭露了,且不再提供銀行查詢。
退票資訊及拒絕往來資訊
- 徵中心建置之退票、拒絕往來資料來源為何?
聯徵中心建置之退票、拒絕往來紀錄係由台灣票據交換所轉檔而得, 惟該所僅提供每筆金額 50 萬元以上(含)之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 紀錄予聯徵中心建檔,至於每筆金額 50 萬元以下之退票紀錄及拒 絕往來提前解除之資料,該所並未提供;即聯徵中心之票據信用資 料並不完整,如欲查詢完整票據信用資訊,建請逕向該所洽詢。
- 何謂「拒絕往來」?
一年內發生退票,未經辦理清償註記達三張,票據交換所即通報其 為拒絕往來戶。拒絕往來期間一律為 3 年。
- 聯徵中心票據資料揭露期限?
聯徵中心之票據資訊揭露期限係依台灣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 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規定,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 3 年,但退票 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則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 6 個月;拒絕 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 3 年,但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 來提前解除日起揭露 6 個月(本中心依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 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並 公告之資料揭露期限亦同)。
- 票信恢復往來之條件為何?
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的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 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經台灣票據交換所提前解除拒絕往來者,當 事人可檢具票據交換所第二類票據查詢查覆單,向聯徵中心申請加
信用卡資訊
- 各項欄位代表之意義?
1.發卡機構:發卡機構之中文名稱。 2.卡名:指所持信用卡之名稱,並標示本信用卡之標章(含頂級卡、卓 越卡、白金卡、金卡、普通卡、商務卡及政府採購卡)及正(主卡)或 附(附卡)。 3.額度:以千元為單位,列示其信用額度。 4.發卡日期:指該發卡機構首次核發該信用卡之起始日期。 5.停用日期:有日期者代表該張信用卡於該日期停用;無日期者代表該 張信用卡尚未停卡,仍在使用中。 6.使用狀態: (1)停用日期為空白者,表示目前該張卡片為「使用中」。 (2)如該卡曾發生停用事實,則列示其停用原因種類及停用原因。 (3)若該卡為附卡時,則顯示其主卡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4)若該信用卡因款項未繳遭強制停卡後,後來已繳清該筆款項,則顯 示該筆欠款繳清日期。 (5)若該債權已被發卡機構轉讓與資管公司,則顯示「(債權已轉讓)」 之註記字樣,如後續將債務償還予資管公司,資管公司已將清償資 訊報送至聯徵中心者,則續顯示「繳清日期及(資管公司函告)」之 註記字樣。
- 信用卡使用狀態有哪幾種?
信用卡資訊係表示最近5年持用信用卡情形,依當事人使用狀況分別 有: 1.一般停用:申請停用、期滿不續發、卡戶行蹤不明、疑似遭側錄、正 卡停用、自然停用、業務移轉或被併購、繳款義務人之法人停用。 2.掛失停用:遺失、被搶、被竊、毀損、遺失後續有消費。 3.強制停用:款項未繳及欠款繳清。 4.偽冒停用:被冒用及與偽卡同號。 5.其他:其他及消費款項有爭議。
- 若查得信用卡額度為 0,是否代表持卡戶信用不良?
信用卡額度 0 可能是因發卡機構暫時控管持卡戶額度,也可能是屬於無 額度上限之簽帳卡或頂級卡,不一定是信用卡不良紀錄,可再洽發卡 機構查證確認。
信用卡戶帳款資訊
- 我目前欠各銀行之總金額分別為何?
將「本期應付帳款(元)」及「未到期待付款(元)」兩欄位資訊金額加總 即為該結帳日止尚欠金額。
- 各項欄位代表之意義?
1.結帳日:指該筆帳款資料之結帳日期。 2.發卡機構:發卡機構中文名稱。 3.卡名:指該筆帳款資料所涵蓋之信用卡名稱。 4.額度:為該筆帳款資料之信用額度,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係發卡機 構依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職業、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記錄等信 用資料,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5.預借現金:指本期是否有預借現金,以「有」或「無」標示。 6.上期繳款狀況:指發卡機構依該卡戶上期繳款之金額及時間,繳款金 額狀況共有不須繳款、全額繳清、繳足最低、未繳足最低及全額未繳 等;繳款時間狀況共有無遲延、遲延未滿1個月、遲延未滿2個月、遲 延未滿3個月、遲延未滿4個月、遲延未滿5個月、遲延未滿6個月及遲 延6個月以上等。 7.本期應付帳款:指本期之應付帳款金額,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8.未到期待付款:指該卡戶以分期方式償還之消費款、預借現金或帳單分期金額中,發卡機構已墊款但尚未向該卡戶入帳扣款之金額,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9.結案狀態:有債權已轉讓、正常結案、業務移轉或被併購、全額清償、 協議清償、債權拋棄及併入其他帳單別等狀況。其中若為全額清償或 協議清償時,將續揭露清償日期。 10.債權狀態:顯示該筆之債權是否已轉為呆帳或催收款。
-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之更新頻率?
原則上各發卡機構最晚於結帳日後 5 日內要報送資料至聯徵中心;惟因 各發卡機構結帳週期不同,最近一期之信用卡帳款資料可能尚未報送 完整。
信用卡債權再轉讓及清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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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轉讓年月:指該筆信用卡債權首次從發卡機構轉讓予資產管理公 司之年月。 2.原發卡機構:該筆信用卡債權之原始發卡機構。 3.報送機構:列示該筆資料之報送機構,首次轉讓資料由發卡機構報送, 屬再轉讓或清償結案之案件則由資產管理公司報送。 4.新債權機構/人:該筆信用卡債權轉讓或再轉讓後之資產管理公司(或 債權人)。 5.原債權狀態:由發卡機構報送該筆信用債權屬催收或呆帳。 6.債權金額:由原發卡機構報送該筆信用卡債權之原始債權金額。 7.原債權金額:由資產管理公司報送該筆信用卡債權之債權金額。 8.結案日期:由資產管理公司報送該筆信用卡債權之再轉讓年月,或屬 清償案件之清償日期。 9.結案註記:由資產管理公司報送該筆信用卡債權之結案方式,有再轉 讓及清償兩種結案方式。再轉讓係指資產管理公司將該筆信用卡債權 再轉讓予其他資產管理公司;而清償方式有『全額清償』及『協議清 償』兩種。
- 債務清償結案註記有其他註記資訊代表什麼意義?
1.若該筆信用卡債權係由債務人具函檢附債權人開立經公證或認證之 清償證明者,則加註『本筆債權係由債務人具函附債權人開立經公 證或認證之清償證明予以註記清償資訊』之字樣。 2.若該筆信用卡債權曾再轉讓予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人已向最後一 手之資產管理公司清償,但聯徵中心未獲前手債權機構報送債權再轉 讓資訊者,則加註『本筆債權未獲前手債權機構報送債權再轉讓資訊, 致資料未能完整串聯』之字樣,此類案件無法適用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 個月之規定。如上範例:轉讓年月為102年2月之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之債務即屬於債權轉讓多次,其中有任一承受金融機構債權之資產管 理公司未報送債權再轉讓資訊至聯徵中心,故揭露期限為自轉讓年月 - 14 / 16 - 起揭露5年,即至107年1月31日止,而不適用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個月 之規定,即至102年11月21日止。
當事人查詢紀錄
- 各項欄位代表之意義?
1.查詢日期:係指聯徵中心收件處理日期。 2.申請方式: (1)「本人親臨」為當事人親臨聯徵中心辦理。 (2)「郵寄辦理」為當事人郵寄申請資料至聯徵中心辦理。 (3)「委託代辦」為當事人委託親友至聯徵中心辦理。 (4)「郵局代收代驗」為當事人至聯徵中心委託代收代驗之郵局辦理。 3.申請原因:係指當事人為何查詢信用報告之原因,但無論勾選哪一種 申請原因,查詢所得之信用報告均相同。
- 可不可以用電話查詢自己的信用資料?
不可以。因為聯徵中心有確保信用資料安全與保護當事人信用資料免被 外洩的責任,在電話中無法真正確認身分,所以聯徵中心不受理電話 查詢信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