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徵中心所建置的信用資料,是從各金融機構依規定所報送的資料彙整而來,如果當事人發現信用資料有誤報、免列報或經法院判決確定等原因而需要更正的情形,可以向原來提報的金融機構反映,請其向聯徵中心通知改正;或者您也可以用書面的方式,並提出足以說明的證據,直接向聯徵中心反映,聯徵中心會主動協助將您的資料與報送的金融機構聯繫,如果查明屬實,便會把您的資料更改正確。
金融機構將債權轉讓與資產管理公司,原則上由資產管理公司將資料報送至本中心登錄清償或再轉讓資訊,如資產管理公司已停業或將債權再轉讓予第三人者,則須由最終之債權受讓人或債務人/保證人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如由最終之債權受讓人來函說明該轉讓債務已清償, 請檢附債務清償證明書正本及債權讓與聲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個案辦理清償註記或免除保證人擔保責任。
有關債務人欲向本中心申請債務清償註記或保證人欲停止揭露保證人資料,請依以下說明方式辦理:
請您自行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在申請書中應聲明,債之關係已因清償或免除等而消滅,要求聯徵中心註記此清償事實或停止揭露保證資料。
檢附文件如下說明:
- 註1:司法院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網站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asp
- 註2:聯徵中心認定之償還方式有以下21項,請務必於清償證明書擇一記載,以利依此登錄:
- (1)主債務人全數清償
- (2)主債務人協議清償
- (3)從債務人全數清償
- (4)從債務人協議清償
- (5)主、從債務以外第三人全數清償
- (6)主、從債務以外第三人協議清償
- (7)代物全數清償 (代物意指債權人受領其他給付,以消滅原債權之償還)
- (8)代物協議清償
- (9)處分擔保品全數清償
- (10)處分擔保品協議清償
- (11)承受擔保品全數清償
- (12)承受擔保品協議清償
- (13)債務承擔(係指原有債務為第三人承擔)
- (14)主、從債務人全數清償
- (15)主、從債務人協議清償
- (16)主債務人及第三人全數清償
- (17)主債務人及第三人協議清償
- (18)從債務人及第三人全數清償
- (19)從債務人及第三人協商清償
- (20)主、從債務人及第三人全數清償
- (21)債權拋棄
- 註3:企業戶檢具文件:
- 公司:
(1)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獨資合夥:
(1)營業稅稅籍證明影本」或「商業登記抄本影本」 (以上二項證明文件擇一即可)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其他法人團體:
「統一編配通知書影本」或「營業稅稅籍證明影本」 (「法院發給法人登記/變更證明影本」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變更核准函影本」或「立案證明影本」或「稅捐機關發給之核准函影本」(以上四項證明文件擇一即可)。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影本文件上請書寫「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企業大小章。
- 註4:同一債務清償案件,主債務人或從債務人可以聯名申請,但請於申請書上註明為主債務人或保證人。
請您電話與本中心聯絡,本中心將傳真/郵寄「自然人基本資料更正申請書-當事人專用」給您,亦可由
本中心網站下載申請書,請您填妥相關資料後連同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健保卡影本及30天內戶籍謄本正本(電子戶籍謄本亦可)等身分證明文件一併郵寄至聯徵中心辦理更正,聯徵中心更正完成後,會以電話通知您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