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管要點第十二條查詢紀錄留存一年之規定,修正為「使用FTP/STS系統查詢之會員,請增加核對其系統自動產生之查詢紀錄,查詢紀錄應保留五年。」,惠請修訂後送本中心備查。其餘文字修正詳參本中心112年3月3日金徵(輔)字第1120100244號函。
二、該函附件一:【會員機構】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控管要點(範本)、附件二:(會員機構分支單位)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查核報告工作底稿(範本),敬請點選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