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事人請求下,在他的個人資料檔註記他自己表達與金融機構往來的一些說明,金融機構查詢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註記資訊時,就可知悉並參考當事人意見辦理。
為避免債務人後續再與金融機構往來產生更沈重之債務負擔,將代償或債務協商事實,由債權金融機構以檔案方式報送資料至聯合徵信中心辦理補充註記,供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利用,以提醒其他金融機構與該債務人往來前宜審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