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資料請求停止目的外利用之申請說明
本中心信用資料在嚴格去識別化及安全管理下,為協助發展金融相關研究,於限定環境提供外部單位為特定目的外金融相關研究或統計。
為尊重當事人權利,本中心依據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及憲法第22條,並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研究利用與停止利用申請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四章規定,增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研究服務平台提供專案研究服務要點」第十二點,以提供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信用資料目的外利用之申請服務。
當事人得申請停止目的外利用之範圍及種類
本中心提供當事人自行選擇停止當事人於本中心去識別化信用資料予外部單位研究利用,自申請生效日後,去識別化信用資料將不再提供給新的使用申請案,當事人於本中心資料庫之信用資料不會被刪除,不會影響其在本中心信用資料及信用評分等資訊,對當事人信用報告及金融機構依法向本中心查詢其信用資訊之資訊揭露,不受影響。請求停止目的外利用的申請作業不具回溯效力。
本中心信用資料目的內利用,如當事人申請信用報告、金融機構依法向本中心查詢信用資訊,則不在此退出範疇之列,因其原本即屬於信用資料蒐集的法定目的。
停止利用的申請管道:提供掛號郵寄申請方式
掛號郵寄申請
掛號郵寄地址: 10044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0 樓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收
申請結果通知
本中心將以掛號方式通知申請結果
生效日期
本中心將於收到完整申請資料的隔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核准及註記程序,申請經核准後,將於註記日起三十日內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
備註
本申請僅適用信用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並不影響依「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所為之資料處理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