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註記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及債務人與債權金融機構簽訂之協議書內容,
(一)前置協商不成立:「結案日」 起加6個月。
(二)前置協商成立: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加1年。
(三)毀諾未清償:自毀諾日起加3年。
(四)毀諾後清償:全部債務清償日起加1年,但不超過毀諾日起加3年。
二、個別協商註記
(一)個別協商成立者:自協商成立日起,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
(二)個別協商毀諾/終止者:自毀諾/終止日起加3年,惟不超過個別協商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
(三)個別協商毀諾後逕行全部清償該筆債務者:自該筆債務清償日加1年,惟不超過該筆債務毀諾日加3年。
三、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金融機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1第1項之法定授權規定,准許金融機構以「本人」名義代理當事人查詢其本人之信用報告(民法第103條、個資法第3條第1款及10條參照)。其查詢依據有別於以「非本人」名義、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蒐集當事人之信用資料(個資法第19條第2款參照),故聯徵中心所提供當事人本人查詢之信用報告資料範圍,係包括聯徵中心尚未自資料庫中刪除、但並未揭露予銀行為授信條件審查利用目的之過時資料,以利債務人檢視釐清並製作符合其債務關係實際情況之債權人清冊。